《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本文内容摘录自【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由职业病网整理。
政府政策解读相关链接:https://www.mem.gov.cn/gk/zcjd/201204/t20120416_232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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