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在一家公司上班的肖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诊治,医院的初步诊断结论为尘肺壹期。为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肖女士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其所患疾病不能排除与自身的职业危害存在关联。然而,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尚属疑似职业病,建议其在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可是,在这个时候,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了肖女士的劳动合同。2019年8月17日,肖女士经复查被确诊为职业病。公司又以肖女士已经离职为由,拒绝负担肖女士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专家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肖女士离职后至被确诊期间的工资和诊治费用。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病除在程序上尚未经过证明、确认之外,二者的危害并无区别,所以,该规定使用的是“患”职业病而不是“诊断为”职业病。也就是说,肖女士当属可享受工资之列。
另一方面,《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即使肖女士处于疑似职业病阶段,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来源:劳动午报,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王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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