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包含岗前、岗中、岗后三个环节,是企业全面了解员工是否存在职业病史、动态掌握职工身体状况的最好手段,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整治企业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缺失现象,早前南海区、九江镇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部分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现九江镇卫健办就下列两宗案例进行通报,以供借鉴警示:
案例一:
九江镇某家具企业以生产木制家具为主,主要涉及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张某是该家具企业的一名职工,四年来在木工部从事打磨工作,常年接触到木质类粉尘,但即便这样,该企业并未安排张某进行入职体检和在岗体检。
近年,张某出现咳嗽、咳痰、气喘等症状,经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一期。该企业因未安排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而负起企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今年8月,南海区区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二中队联合九江镇卫健办对某家具厂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一车间开料区开料岗位进行检测,经检测和调查,该岗位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对该岗位上的叶某和张某进行询问,他们表示公司没有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也未能出示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因此,该企业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者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职业病不可逆但可防,各企业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压实主体责任,自觉落实岗前、岗中、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不断优化工艺流程和作业环境,如通过增设设备隔绝粉尘、噪声及有毒性化学物质等,提醒作业职工做好劳动防护,加强职工职业病防治意识。
素材来源于:九江镇卫健办,由职业病网整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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