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法零距离⑳】患上职业病的煤矿工该如何寻求救济?
矽肺病是煤矿工人长期在井下作业而得的职业病,在停工接受治疗费用,应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予以支付。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刘某受聘于某煤矿公司,担任井下现场安全员,月工资7800元。2019年5月,刘某要求做离岗体检被拒,便自费检查,发现患上肺部职业病。后经乌苏市人民政府协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一期,塔城地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4月,刘某因矽肺感染在乌鲁木齐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医嘱要求做职业病二期诊断,2020年5月塔城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为柒级,同年7月又做了灌洗肺手术,诊断结论疑似二期矽肺,刘某要求做二次职业病诊断,但煤矿公司不给出具相关材料。多次协商未果,刘某到乌苏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刘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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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刘某从事的煤矿作业系高危行业,所患的矽肺病存在潜伏期,且已认定为工伤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煤矿公司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某煤矿公司抗辩称刘某签过承诺书和保证书,如果擅自离岗,自愿放弃追偿所有损失的权利,但该承诺和保证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伙食补助费是医疗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刘某的诊断费、体检费等已在煤矿公司报销,少发的伤残补助金39741元缺乏证据支持,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某煤矿公司给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3600元及伙食补助费3960元的请求,驳回了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某煤矿公司不服,向塔城中院提起上诉,塔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某煤矿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编者语:
1、《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既是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2、《职业病防治法》第57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伤残补助金、鉴定费、挂号费、医疗医药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等。依照第33条规定,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还可主张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小编提醒:近年来,有的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忽视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劳动者因工致残、患上职业病的事件时有发生。矿山企业作为极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定期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于劳动者,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因工致伤或患上职业病,其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也可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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