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河源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河源市美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邹某、张某、许某三名员工的疑似职业病报告。2020年10月12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1.该公司未在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职业危害数据;2.该公司近三年以来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3.该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在入职前未按要求开展职业体检,疑似职业病职工许某在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后还在喷油部工作,未调离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违法事实认定
1.未及时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疑似职业病员工许某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场检查照片
处理依据及结果: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将疑似职业病员工许某调离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法律试用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3.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来源:河源市卫生健康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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