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职业卫生健康工作漠视,不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淡漠,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匮乏,引起劳动者职业健康受损时有发生。企业应当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落实法律要求,依法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劳动者也应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5日,某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某车间存在噪声、粉尘、高温、乙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检查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二是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张某某、陈某等15名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三是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陈某等1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调查处理
2016年4月6日,某区安监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4月6日,对该公司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201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3天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听证权利。201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听取了授权委托人李某某的陈述申辩,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和给予行政出发的行为无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4月16日,某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该公司未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张某某、陈某等15名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陈某等1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某区安全监管局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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