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本案中在签劳动合同时只是口头告知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于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其缴纳罚款,按期整改。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基本案情
劳动者杨某某于2008年9月8日至2019年12月4日在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钳工、DCS、RTO操作工时,接触氨、氢氧化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公司分别于2008年9月8日、2011年9月8日、2011年11月8日、2014年9月8日、2017年9月8日与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杨某某,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也未以其他书面形式补充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85000元罚款。
法律适用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来源:绵阳市卫健委,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于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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