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中,贵阳市以下企业受到行政处罚:
1. 贵航贵阳医院
违法事实:①未对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②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八十七条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51000元
处罚机关: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2. 贵州省肿瘤医院
违法事实:①放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②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八十七条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51000元
处罚机关: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3.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违法事实: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八十七条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50000元
处罚机关: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4. 贵州省红十字会儿童医院
违法事实:放射科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上岗、放射科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处罚依据:《放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第(二)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法律诠释: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来源: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由职业病网整理
责编: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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