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应当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期间必须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在入职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要求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本案该院存在多项职业违法行为,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天津天宇永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颁布,很好的保证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为了放射工作人员和他人的健康,请务必遵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防止事故的发生。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网站发布一则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天津天宇永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王某某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被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2000元。
处罚事由
2022年5月17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王某某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违反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七)项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网站,由职业病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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