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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不设地域限制

职业病网
2023-02-02 14:06:52

  ——所有诊断机构应面向全国受理职业病诊断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设地域限制提供政策依据。


  国家卫健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九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广西已经开创了在全区推进跨区域诊断鉴定,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应当给予肯定(参见附件)并进行推广,本文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不设地域限制》的构想,供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省(市)参考:


  一、诊断机构与国土土地面积及人口数量的关系


  全国各地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参差不齐,与所在地区的面积和人口数不相对应,截至2021年底,我国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布见下表一:


  (一)国土面积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从表一的国土面积(万平方千米)职业病诊断机构数表明,排在前5名的省(市)分别是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和天津,排在后5名的省(市、区)分别是新疆、内蒙古、青海、黑龙江和西藏。


  (二)人口数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从表一可见人口数(每百万人口)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数发现,排在前5名的省(市、区)分别是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和甘肃,排在后5名的省(市)分别是天津、山东、广东、黑龙江和重庆。


  表1: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数与所在省(市)面积和人口数的统计表


()

诊断

机构数

面积(km²)

/

人口数()

/百万

备注

重庆

3

82402

0.36

3212

0.09


北京

7

16410

4.27

2188

0.32


天津

3

11966

2.51

1386

0.22


河北

29

188800

1.54

7448

0.39


山西

14

156700

0.89

3491

0.40


内蒙古

22

1183000

0.19

2400

0.92


辽宁

17

148000

1.15

4259

0.40


吉林

12

187400

0.64

2407

0.50


黑龙江

5

473000

0.11

3125

0.16


上海

8

6340

12.62

2489

0.32


江苏

37

107200

3.45

7831

0.47


浙江

33

105500

3.13

6540

0.50


安徽

23

140100

1.64

6113

0.38


福建

10

124000

0.81

4187

0.24


江西

14

166900

0.84

4518

0.31


山东

21

155800

1.35

10152

0.21


河南

30

167000

1.80

9883

0.30


湖北

21

185900

1.13

5851

0.36


湖南

18

211800

0.85

6622

0.27


广东

18

179725

1.00

12684

0.14


广西

18

237600

0.76

5037

0.36


海南

5

35400

1.41

1008

0.50


四川

25

486000

0.51

8367

0.30


贵州

15

176167

0.85

3856

0.39


云南

23

394100

0.58

4690

0.49


西藏

1

1228400

0.01

366

0.27


陕西

15

205600

0.73

3952

0.38


甘肃

22

425800

0.52

2490

0.88


青海

12

722300

0.17

607

1.98


宁夏

10

66400

1.51

720

1.39


新疆

41

1664900

0.25

2444

1.68


平均

532

964

0.55

14.03亿

0.38



  二、诊断机构与全国各省(市)国民经济的关系: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为劳动者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我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近3亿名,这个群体又是为我国创造财富的主力军,截止2021年底,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数与国民经济(GDP)发展的关系见表二:


  从表二可见职业病诊断机构数与国民经济(万亿)总量之比排在前5名的省(市)分别是天津、上海、北京、广东和重庆,排在后5名的省(市)分别是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和青海。


  表2:全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数与2021年度国民经济(GDP)总量统计表


(市)

诊断机构数

GDP(亿)人民币

万亿

备注

重庆

3

27894.02

1.08


北京

7

40269.6

1.74


天津

3

15695.05

1.91


河北

29

40391.3

7.18


山西

14

22590.16

6.20


内蒙古

22

20514.2

10.72


辽宁

17

27584.1

6.16


吉林

12

13235.52

9.07


黑龙江

5

14879.2

3.36


上海

8

43214.85

1.85


江苏

37

116364.2

3.18


浙江

33

73516

4.49


安徽

23

42959.2

5.35


福建

10

48810.36

2.05


江西

14

29619.7

4.73


山东

21

83095.9

2.53


河南

30

58887.41

5.09


湖北

21

50012.94

4.20


湖南

18

46063.09

3.91


广东

18

124369.67

1.45


广西

18

24740.86

7.28


海南

5

6475.2

7.72


四川

25

53850.79

4.64


贵州

15

19586.42

7.66


云南

23

27146.76

8.47


西藏

1

2080.17

4.81


陕西

15

29800.98

5.03


甘肃

22

10243.3

21.48


青海

12

3346.63

35.86


宁夏

10

4522.3

22.11


新疆

41

15983.65

25.65


平均

532

1137743

4.68



  三、我国近10年国民经济(GDP)发展与职业病发病的关系见表三:


  从表三结果表明,我国近10年平均万亿GDP职业病发病为306.94例,近10年职业病发病由2012年的528.02/万亿下降至2021年的134.68/万亿,10年间下降了74.49%。


  表3:我国最近10年国民经济发展与职业病发病总数的统计表


年份

GDP(亿)

职业病数(例)

/万亿

备注

2021

114.40万亿

15407例

134.68


2020

101.36亿

17064例

168.35


2019

98.65亿

19428例

196.94


2018

91.93万亿

23497例

255.60


2017

82.70万亿

26756例

323.53


2016

74.01万亿

31789例

429.52


2015

68.90亿

29180例

423.51


2014

63.64亿

29972例

470.96


2013

56.88亿

26393例

464.01


2012

51.93亿

27420例

528.02


合计

804.40万亿

246906例

306.94



  四、讨论与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发展不平衡,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口分布不完全成正比,国土面积、人口分布、经济水平等与职业病诊机构存在不相适应,职业病诊断的政策、法规要求较严谨,专业要求较高,诊断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又大,如果一味要求各地增加诊断机构也是不现实的,职业病诊断工作经过半个多世纪工作已经取得了可观的成绩,特别是近10年的职业病发病情况下降了近75%。但是职业病诊断还是人为的设定了区域门槛,导致有就诊人员舍近就远,特别是地区与地区之间,有的相近两隔壁不能受理职业病诊断(以重庆为例,城口县到安康申请诊断区间距离140公里,到重庆诊断距离是390公里,秀山县到怀化申请诊断区间距离185公里,到重庆诊断区间距离417公里),有的相近千公里才有诊断机构(以西藏为例,昌都到四川甘孜申请诊断职业病区间距离为330多公里,如果到拉萨申请职业病诊断就是1000多公里)。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政策指导下,尽快修《订职业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在全国现有53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全面推行职业病诊断的专业化,全面推动谁诊断谁负责的管理模式,推进各诊断机构不设地域门槛限制,是完全可行的。


  附:职业病可跨地域诊断?广西4人申请鉴定尘肺病引争议


  中国职业病网(www.zybw.com)总编 任在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职业病能否跨地域诊断?4名广西人申请鉴定尘肺病引争议,终审判决来了!


  4名广西籍农民工在广东一家公司打工后疑患上尘肺病,他们向广西工人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谁料,该公司却将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西工人医院一起告上法院并胜诉,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选择上诉。职业病能否跨地域诊断?6月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图片1.png


  ▲该案二审庭审现场,梁立斌摄


  2012年10月至2018年7月,岑溪人祝某等4人先后在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打工,均未签劳动合同。祝某等人怀疑患上尘肺病,分别向广西工人医院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该医院予以受理并做出诊断:4人均患有尘肺病。


  事后,中迅公司认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广西工人医院并不在这些地域范围内。南宁市卫健委则答复,广西工人医院有资质对户籍地为岑溪市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中迅公司遂将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起诉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南宁市卫健委的答复。


  一审法院支持了中讯公司的诉请。南宁市卫健委和广西工人医院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接受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为劳动者提供诊断证明。广西工人医院具有从事职业病相关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资质,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该院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劳动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在中讯公司所说的三个“所在地”范围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责难医院的受理行为违法。而且,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由此,广西工人医院受理祝某等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未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


  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尘肺病按其吸入粉尘的种类不同,可分为无机尘肺和有机尘肺。在生产劳动中吸入无机粉尘所致的尘肺病,称为无机尘肺。尘肺病大部分为无机尘肺。吸入有机粉尘所致的尘肺冰称为有机尘肺,如棉尘肺、农民肺等。


  我国法定的12种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电墨尘肺、碳墨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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